尹胜媛博客&在自住房和出租房之间穿梭

  在自住房和出租房之间穿梭。

 

朋友的表妹的表哥的媳妇,突然给我发了一个微信,原来,因为工作的原因,公司外派他们全家到中国工作两年。在走之前,他们把自己的唯一自住房出租了,并在当年报税的时候依法纳税。真是好良民!

可是。转过年来他们才知道,当时把自住房变为出租房的时候,他们没有立即提交一个election,很多同学都知道了,只有在当年报税时一起提交了这个表格,PLUS在四年之内没有报折旧的情况下,四年后这套出租的房子出售还会按自住房处理。

可是给他们报税的会计根本没有提及这些事,他们自己也不知道,两口子格外着急。

"还来得及补吗?还有什么办法补救吗"

“嗯,Election跟随当年的报税一起提交过期不能补,补了也无效”!

天啊!朋友的表妹表哥的媳妇儿急了那么我们不就要为这两年的增值交capital gain 了吗? 5555555!好一阵子伤心。“那我们交罚款还不行吗”

“交罚款也来不及了“

听着朋友的表妹的表哥的媳妇儿微信中的哭腔,不要哭不要哭不要哭,身为女人的我也见不得女人的眼泪的。。。我的侠义心肠让我决定花心思帮她找这个答案。

问了好几个会计回答都是已经晚了没有办法。俺翻阅了一些资料,一拍脑门有了!

所有没有及时申报45(2election 的,是可以通过Principal Residence – Change of Use – Election under Subsection 45(3) of the Income Tax Act来弥补的!

看下面这个:

https://taxinterpretations.com/cra/severed-letters/2012-0433451e5

通过这个他们在将来卖房的时候就可以把已经转为出租性质的房子变为自住性质,就可以及时挽回了自己的损失。

朋友的表妹表哥的媳妇儿听得格外开心,忍不住问那我是不是可以通过(2)把自住转为出租,四年后通过(3)把出租转为自住,来回穿梭,不就永远不用纳税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否定的否定的!税法只允许改变两次用途,税务局可比你要聪明多了的!

朋友的表妹表哥的媳妇开心的给我说多谢了,嗯,笑口常开吧,愿主保佑我们都发发!

 

by 尹胜媛